2022年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九游会ag

时间:2022-06-21 09:2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5篇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篇1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
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原则;
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亮点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看,这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
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亮点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回答中外记者有关反家暴法的问题。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务事,请问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进行反家暴?这些措施是否有助于破解现实中的起诉难、认定难和举证难?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的俗语是真实的。从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初审,到现在的这次常委会二审通过,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深刻的含义。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我们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预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于制止,我们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报告。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我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我们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解释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公布以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我们很感谢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见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这些意见都很好,有的我们接受了,有的我们没有采纳。为什么?我在这里给大家作一解释,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办法进行制止,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家普遍的认知程度及我国的发展状况,说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国实际,我们要依法治国,我们还要以德治国,要通过正面的宣扬,宣传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

我们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看法,我们要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这种不文明行为,这种不良现象,我们也要考虑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各种事项考虑的情况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当然,我也相信,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的统一,随着我们一定实际情况的条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时候,对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进行修改,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刚才记者说了,规定这些内容能起什么作用?起码能起三个作用: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一种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通过这些行动,最大的作用是促进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谢谢!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美联社记者: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我想问一下,在这个定义当中,包括不包括同性恋的居住者?谢谢。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刚才我说了,第37条有这么几个意思:一是指的家庭成员以外;
二是共同生活;
三是参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我前面说了,我们这种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的,但是对同性恋的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谢谢。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妇女的权益保护,以明确法律法规,确保妇女权利的最大化为目的。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篇2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性问题,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与此同时,在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①鉴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机制正处于构建框架、探索前行阶段,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试对英国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进行介绍与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能够有所启迪。

 

一、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及司法制度

 

20多年来,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如:((1976年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1977年住房(无家可归)者法),(1978年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1983年婚姻家庭法),(1989年未成年人法),(1991年未成年人抚养法),((1994年刑事和公共秩序法),(19%年住房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1998年人权法)等。其中,(19%年家庭法)的第四部分对以前的民事法律作了许多必要的修改,明确规定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两种判令:一是禁止骚扰令,即勒令施暴人停止攻击或威胁受害人,从而防止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或他们的子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恐吓、骚扰、纠缠另一方;二是居住令,又称驱逐令,指将施暴人逐出家庭并允许受害人在家居住的命令。为确保这两个命令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法院可赋予该命令以逮捕的权力。所以,在该法实施后的第一年,有80%的禁止骚扰令和75%的居住令被赋予了逮捕的权力。

在英国,刑事司法制度在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地方和全国性的注意力已集中于鼓励更多的妇女从警察和司法制度中寻求帮助以及促进该制度在她们需要时能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更好的帮助。在英格兰,43支警察队伍全部都制定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小组,或者设置反家庭暴力的联络官员。②在实际操作上,英国家庭暴力案件通常在民事法庭而不是在刑事法庭审理,因为在传统上家庭暴力不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而只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控制,但不应该受到刑法制裁。法律虽然已赋予警察对施暴者实施逮捕的权力,但实施逮捕的案例只占家庭暴力案件报警率的12一14%。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多数警察还抱有传统的态度,认为其属于“家庭内部”事件而大事化小。

 

二、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实践

 

在较长时期的摸索、实践中,英国有关机构、组织和热心人士围绕着家庭暴力的预防、援助、救治三个环节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了不少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

(一)零忍耐运动。零忍耐运动是大规模以预防为主的宣传活动,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2年,英国零忍耐福利基金会与大众媒介一起发起组织了首次零忍耐运动,其口号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③零忍耐运动不仅针对社会公众,而且介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决策性活动中,呼吁制定内容广泛的、整体的、全国性的反对男人暴力的战略,并在大选前和选举新的国家议会前在全苏格兰组织公开会议,以保证政治家们就制定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策作出承诺,从而使零忍耐运动在各地和中央获得了极大的支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仅在全英国开展起来,而且波及到英国范围之外。

(二)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的社会救济服务。在英国,一般将社会救济服务界定为:在家庭和社区中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生还者”而做出的各种反应,包括提供容易接近和性质灵活的服务点,介绍可以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和提供后续接触机会;社会可以向处于家庭暴力情境中的妇女提供支持、信息和建议;从事家庭暴力救济的工作人员或志愿人员可以帮助这些妇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沟通。就妇女援助角度看,通常的社会救济服务表现为两类:一是向那些正生活在或一直生活在暴力压迫中但目前还不愿意或不寻求社会避难的妇女提供帮助;二是向那些已生活在收容机构里但正在准备重新回到生活社区中去的妇女提供帮助。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作为英国全国性的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帮助受害妇女的福利组织,在妇女社会救济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现在该组织拥有250家庇护所,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实际的和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权益上的帮助,并开展妇女援助全国帮助热线业务。

(三)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严重性,以及受害人作为弱者求助时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局限性和困难性,英国伦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尔海姆区为试点,经过长达4年的努力,创建了多机构合作、团结一致反对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并开始作为对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而被人们接受。其经验性成效在于:(1)突破了家庭暴力是家内事务和私生活,国家机构和社会公力不应介人的传统认识。(2)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治相关联的机构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这些机构包括警察局、法院、住房部门、社会服务部门、社区法律服务部门、医疗单位、检察机关、律师所、妇女援助机构、议员及自愿性团体等。(3)强调所有相关机构必须团结协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类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要在工作上配合一致。(4)减少受害人求助成本,提供最有效的援助方法,改变以往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相关机构推诱不管的做法;要求任何一个机构都是一个工作接触点,一旦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即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主动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取得工作的配合一致,从而不需要当事人再费尽周折逐一求助。(5)强化机构工作的职能性介人意识,对发现或接触到的家庭暴力事件,即使受害人尚未求助,也可进行相应的工作。(6)整个工作的运行,在对施暴者采取措施的同时,要把受害人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对受害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照顾,执行更有针对性的计划。

 

三、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近几年,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消除家庭暴力作为维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条、第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目前,全国已有湖南、青海、重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应当说,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但至今尚未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机制尚在摸索之中。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不断完善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的文明,都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英国多机构合作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中,相当一部分措施是有关人员如何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如何及时制止暴力获取有效证据和对施暴者提供治疗的内容。这就使得一系列法律改革既是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同时又在执行上有了切实的保障。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是有着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英国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吸取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推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着眼于中国的国情。

(一)制定全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具体实施办法。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人《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的诸多方面。如果中国像英国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英国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尽快制定全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列人议事日程。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公、检、法、司、教育、卫生、民政、传媒等多机构合作防控家庭暴力的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英国的零忍耐运动在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意识、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深人进行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目前,我国的社会服务系统尚不够健全,为建立防控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我们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实质性的努力:一是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通力协作,建立一套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求助系统。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投资建设妇女、儿童、老人避难所,收留因家庭暴力而无处可去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以避免他们遭受更多的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三是重视社会调解在化解家庭矛盾和防范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中的功能作用,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但是,零忍耐运动所提出的口号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因为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从法律观点来看,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只有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一定严重后果,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才是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才可以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零忍耐运动的口号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犯罪”,这显然是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地混淆在一起了。此外,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零忍耐运动的某些导向在客观上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反而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加剧家庭暴力。这是因为采取激进的、不能容忍的方法处理家庭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并不能缓和与解决矛盾,却很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宽容、忍让、谅解、帮助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的关键。我国各级调解组织在防范家庭暴力、缓解家庭矛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就是对待家庭矛盾当事者应当予以宽容、忍耐、谅解的最好说明。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着力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因为有爱,男女的结合没有什么理由,爱你没有商量,现在的旅游发展的特别快,当你走出世界的时候,你发现生活很有意思,不知乍的,一个车上,东南西北的人都有,只要坐在一个车上,就如同一家人似的,瞬间就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车上有老的,有少的,有中年的,短时间的相处,就如同父母和儿女,兄弟和姐妹,有说有笑,相互关系,分离时,都有一种恋恋不舍的那种感觉,用佛的观念来说,因为缘分还没有修到,只能今生短暂的相聚,很有意思,就因为有那么一段爱的缘分,今生天意就安排了一段旅游的机会,令人很欣慰。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因为有爱,男女的结合没有什么理由,爱你没有商量,现在的旅游发展的特别快,当你走出世界的时候,你发现生活很有意思,不知乍的,一个车上,东南西北的人都有,只要坐在一个车上,就如同一家人似的,瞬间就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车上有老的,有少的,有中年的,短时间的相处,就如同父母和儿女,兄弟和姐妹,有说有笑,相互关系,分离时,都有一种恋恋不舍的那种感觉,用佛的观念来说,因为缘分还没有修到,只能今生短暂的相聚,很有意思,就因为有那么一段爱的缘分,今生天意就安排了一段旅游的机会,令人很欣慰。

因为有爱,生活中苍天给你周围安排了很多朋友,有男的,有女的,有老的,有少的,他们和你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就是一次会议,一次酒宴,一次下乡,或许在朋友家相逢,或许路上见的多了,总的来说不管是什么原因,番正是认识了,有个什么事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篇3

健康课教案

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普定县猴场中学八年级(1)班

教学目标

1、使同学们知道有哪些社会、家庭、校园的暴力伤害。

2、通过学习,使同学们学会如何防范、避免和应对暴力伤害,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具准备

图片、课件。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出示课件(出示一些家庭暴力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家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 反暴力伤害

三、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讨论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家庭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课件显示汇报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1、要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对第一次家庭暴力如果采取容忍的态度,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会有更多次,而且会一次比一次严重。因此,要在第一次家庭暴力发生时就说“不”。

2、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如果自己被严重伤害,要大声呼救,寻求其他家庭成员的保护;
或尽可能让邻居听到,并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向警察求助;
或设法脱身,尽快到 驻地派出所,请求保护。

3、如果因暴力受伤,要及时去医院诊治,告诉医生自己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做好准备。)

出示问题

(1)有家长说:“孩子是自己的,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谁也管不了。”

(2)有家长说:“我打孩子是为他好,不打不骂能成才吗?”

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辩论。

展示辩论结果。

总结

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当你受到暴力伤害时,会用今天学到的知识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吗?

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知识的海洋里乘风破浪。

出示课件 (平安伴我成长)

今天的课上到这里。

下课。

同学们再见。

学生签字: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篇4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制度完善

作者:王楠

作者机构: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674-8425

年:2018

卷:032

期:006

页码:122-129

页数:8

中图分类:d923.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现状;制度完善

摘要:作为我国大陆地区首部面向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面临两大主要缺陷:一是“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过窄,集中反映在有关家庭暴力之实施主体与表现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二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及处置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宣示性条款较多以及近亲属代为起诉、强制性报告义务、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制度存在漏洞.为此,有必要重塑“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及扩大“暴力”的表现形式,藉此拓宽“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适当引入反家暴公益诉讼以弥补近亲属代为起诉制度的不足,也应为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需由民政部门、居(村)委会承担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提供适度的国家专项扶助资金;还应从报告主体、报告时限、报告义务的引发标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细化强制性报告义务的操作规则,以此增强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机制的可操作性.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篇5


浅论妇联对反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从县妇联今年以来接待的22来访件来看,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就有12件,占57%。
一、我县家庭暴力综述
(一)案例:1、某镇妇女杨某,与丈夫杨某结婚八年多,自从生了儿子之后,丈夫经常无缘无故打她,尤其是近两年来,丈夫有了外遇,被殴打就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扬言要杀了妇女杨某的全家。2、某镇人民村姚某,和丈夫周某(本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十多年,婚后生育一个儿子,2010年以来,周某因有外遇回家便经常殴打姚某。甚至拒绝支付儿子(12岁)的生活费,为帮儿子拿到生活费,姚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姚某被周某殴打致伤。
(二)总体情况:在12件家庭暴力的来访案件中,陈述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11起,来访时有可见伤的11起。分析妇女在家庭中被殴打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丈夫有外遇,又不想离婚;
二是夫妻性格不和,感情破裂;
三是年老母亲向子女要赡养费,子女拒绝支付。从来访案件中的家庭来看,一方或双方为干部职工的家庭的有7例,占58.3%。
(三)特点:一是行为隐蔽,制止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中,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

1


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二是行为反复,制裁难。从来访的妇女反映看,大多数都是多次或多年被挨打之后,忍无可忍方到妇联反映的。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被误认为是夫妻间的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甚至于有司法人员接到受害妇女投诉真正去处理时,不少人碍于情面和对方的压力又撤诉,或与当事人之间重归如好。另外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大多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无主管部门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制止的社会死角。二、家庭暴力现象的原因
(一)妇女本身的原因:一是部分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忍气吞声,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是胆大妄为。还有一些受害妇女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二是部分妇女没有自主的经济收入,在家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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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二)历史原因: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是引起家庭暴力的重要根源。
(三)社会原因。一是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婚外情日益泛滥,成为又一条家庭暴力的导火线。二是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法庭审理案件时,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三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性,极少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四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除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且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致使“禁止家庭暴力”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又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一)对家庭的危害。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是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

3


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得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其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危害社会安定,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暴力的,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一些长期忍受家庭妇女,由于不堪重负,人格扭曲,以暴制暴,最后沦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四、妇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一是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到“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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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三下乡”“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二是以“五好文明家庭”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消除封建残余思想,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二)提高妇女素质。一是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二是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三是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三)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妇女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村组)、“妇女之家”等组织的调解作用。二是与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构建成联合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三是建议政府民政部门等设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
五、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关人身安全之人权保障,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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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和谐的屏障,更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元素,如何在制度层面解决困扰无数女性的家庭暴力?
(一)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刑法》都含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建议制定全国通用的反家暴法规:一是制定统一反家暴法规的标准。二是以立法加强规范现行处理家暴案件。三是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四是立法规范各执法部门及人员的权责。五是立法达到控制及预防家暴的目的。
(二)我省应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已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生效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足,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家庭暴力问题,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三)成立家事合议庭,法官专断家事。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考虑到家事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当事人既要解决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隐私的特点。清官要断的了家务事,就应该要走专业化的路子,通过家事审判改革来实现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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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促进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专业化审判,让清官专断家务事,是法官总结出破解家暴之痛的第一个办法。
(四)成立反家暴专业机构。成立由人民警察、妇联、街道工作人员、司法工作者共同组成联合机构。首先是警察应该勇于管家务事,为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警察应加强与居民及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摸清管区内各家各户的情况,定期深入居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反家暴的能力。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要重点走访,找出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预防其再次施暴。人民警察应加强与居民及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系,广泛宣传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提高受害者反家暴的能力。居委会、村委会及妇联等尤其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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