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长制相关制度-九游会ag

时间:2022-06-20 14:35:0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河长制相关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河长制相关制度3篇

第一篇: 河长制相关制度

西洲街道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河违法行为,根据《西洲街道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西办发〔2017〕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洲街道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由街道河长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居委会河长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内河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流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 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现象;

(二)河道水面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现象;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现象;

(四)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现象;

(五)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现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等现象;

(七)船舶、码头非法排污等现象;

(八)其他有关污染河流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现象。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巡查频次按照《道县总河长令》要求频次,河道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库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

第八条 街道、居委会要公布涉河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库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九条 在辖区内出现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篇: 河长制相关制度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为健全和规范县级河长会议,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县级河长会议分为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县河长办工作例会。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县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

4、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县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二、县级河长例会

(一)县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县政府分管县河长办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县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确定。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县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级河长确定。

(四)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审定。

(五)具体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签发。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

(一)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人员为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县河长办成员。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三)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县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

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以“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为指引,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县级河长督察、县河长办督察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县级河长督察。由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县河长办会同协助县级河长工作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县直部门或者单位承办。

(二)县河长办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湖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工作根据需要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县河长办、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县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县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为及时反映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报送。

二、信息简报和信息专报制度

1、信息报送。各乡(镇)河长办应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河湖管护的相关规划及实施进展、监督执法、统计信息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县河长办。报送的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2、信息处理。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汇总整理、审核把关,编辑《信息简报》;
对重要信息、重大问题编辑《信息专报》,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信息简报》分送范围:市相关部门,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市河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办。

《信息专报》呈送范围: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及相关负责同志、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3、《信息简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进展情况;

(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4、《信息专报》主要内容:

(1)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

(3)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4)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热点舆情;

(5)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作通报制度

县河长办对全县河长制推进情况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工作通报原则上两个月1次,于单月月初印发。

1、材料报送。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办,于每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后,书面报送县河长办。

2、整理编辑。县河长办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工作通报》。

3、《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1)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

(4)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

(5)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县河长办官方网络平台,开设县河长办工作网站,整合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共享。

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县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信息上报、采用情况。

枞阳县2017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

县级考核验收办法

为促进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结合本年度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镇(乡)党委、政府;
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考核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出台、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考核验收办法、工作督察、一河(湖)一策”方案制定实施情况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成效。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1、考核验收采取乡(镇)自核自验与县河长办组织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2、考核验收对乡(镇)全面核查,对村(居)抽查,抽查村(居)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评分办法

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自核自验,并于11月5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县河长办;
11月15日前县河长办组织完成县级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验收结果由县河长办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考核不合格、县级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由总河长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并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附件:枞阳县2017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评分

细则


附件:

枞阳县2017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第三篇: 河长制相关制度

河长制全套制度汇编

xxxx镇

xxxx年xx月xx日

1.河长会议制度

2.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3.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4.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5.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

6.河长巡查制度

7.河长制江河湖库保洁制度

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镇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xx镇河长会议职责,根据xx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及我镇出台的《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 xx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镇水利水土保持站、镇交通站、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镇林业站、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镇水产畜牧站、镇司法所、镇乡村办组成。会议由xx镇总河长或xx镇河长主持。

xx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xx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
其他参会人员由xx镇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xx镇河长会议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与xx镇党政办公室商讨组织。

第四条 xx镇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五)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 xx镇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xx镇总河长、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xx镇河长制办公室,或xx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xx镇总河长、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三)提议要求。提交xx镇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
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

(四)议题确定。xx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xx镇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五)会议筹备。xx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xx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xx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xx镇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xx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村河长、xx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xx镇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xx市《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县《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及我镇出台的《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xx镇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 xx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xx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重大事项应提请xx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xx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xx镇河长制工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
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
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xx镇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xx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村或xx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各村和xx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xx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xx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xx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
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xx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xx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xx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xx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村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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