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供大家参考。
第1篇:存款准备金制度
[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政策工具,*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同意,**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投资银行、*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银行。
4、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银行。*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银行财政*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银行。
[篇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地方*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篇三:完善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质分为一般*存款和财政*存款。但在实际*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 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作的过程中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
(四)财政*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
三是财政*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九游会ag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的维护。二是尽快*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银行应把财政*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缴存和财政*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存款与财政*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商业银行和区域*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真正发挥*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
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
货*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银行货*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统一*、互补*。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作*。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篇四:存款准备金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对策建议]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政策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主要国家货*政策目标的调整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潮起,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准备金制度重要*显著下降,逐步演变成货*政策工具的辅助*工具。反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我国货*当局调整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倚重的货*政策工具。通过分析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探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出路,并为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制度经验总结
全球主要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无碍乎三个方面:一是保*银行支付清算需要;
二是控制货*供应量,调节社会流动*;
三是稳定货*市场利率。对比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来看,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率的功能主要是稳定货*市场利率,新兴市场国家主要是保*银行支付清算需要和调节流动*,其中巴西、印度、沙特等国家仍将存款准备金率视为调节社会流动*的主要工具之一,目前巴西的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0%。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率水平普遍偏低,其重要*逐步下降
从西方国家准备金率平均水平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其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总体上,西方国家的准备金一般水平呈现逐步下调的趋势。根据*货*基金组织的统计,全球131个主要国家中,存款准备金率为零的有9个,0-5%的有46个,6%-15%的有61个,高于15%的有15个。目前美国的平均准备金率水平大约在3%,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将准备金率降为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等国已经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降低存款准备金的同时,诸多新兴市场国家也大都调低准备金率。如韩国*银行1996年两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下调幅度为2%,1997年2月23日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3年以上的长期储蓄存款准备金率仅为1%,其他定期存款为2%,活期存款为5%。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相继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控制法>和<加恩?圣杰曼法>,美国开始对存款准备制度进行调整。1992年之后,美国开始大幅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当前,美联储也有存款准备金工具,它并非用于所有存款,只适用于三类存款账户:支票账户、非个人定期账户和欧元存款账户。前者的存款准备金率最高为10%,并且自2008年起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均付息0、25%,后二者自1990年起存款准备金率已降为零。美联储首要的货*政策工具是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其实很低。美国的准备金制度已经演变成其他货*政策工具的辅助*工具以及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的保*。
在欧盟,尽管欧洲央行的货*政策实施框架中仍然包含有最低法定准备金要求,但事实上,欧洲*银行并没有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当做一项货*政策工具来使用。在一些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存款准备金更是可有可无的政策工具,有些*银行完全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如英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和瑞典已经没有存款准备金的要求,欧元区的存款准备金率仅2%。
日本*银行在1957年5月确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日本存款准备金制度产生初期,准备金率水平很低,调整的次数很少,调整幅度很小,作为货*政策工具的作用极其有限。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日元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给日本的货*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存款准备金率在日本货*政策中的作用更小了。为了适应日本经济、金融机构和日元*化,日本在总体上又逐步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日本最近一次调整准备金率是1991年,这次调整后,日本最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只有1、3%。在过去 的10多年里,日本央行基本上没有直接将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当做一项货*政策工具来使用。
西方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工具逐渐衰落的原因解析
西方经济体,货*政策多已不再把货*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各国*银行正逐步降低或已经取消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工具重要*逐步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央行货*政策目标的变化是放弃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最主要原因。存款准备金率作为数量型货*政策工具,它对于调整货*供应量方*有先天的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管制放松及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定义变得模糊不清,准确计量货*供应量难度增大,1987年美联储率先宣布不再设立m1目标,到1993年又宣布放弃以任何货*总量作为实施货*政策的目标。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瑞典、日本等国也降低了货*总量目标的重要*,甚至取消了货*总量目标。以控制货*供应,调节社会流动*的存款准备金率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重要*大为降低。
其次,调整存款准备率的冲击力过大。由于存款准备金工具通过影响货*乘数效果来调节货*供应量,因而即使准备金率的较小变化,也会带来货*供应量的较大变化,故频繁调整准备金率不利于货*的稳定。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以应对,如果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就可能立即引起流动*问题。如不断变动法定准备金率,就会给银行带来更大不确定因素,使它们的流动*管理更为困难。同时,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心理预期都会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存款准备金不适于作为日常的货*政策*作工具。另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各类银行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其效果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也不易于把握。因此,各国*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都持谨慎态度。
第三,金融创新弱化了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效果。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其中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推出回购协议、货*市场互助基金等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制约的非存款工具,通过充分利用货*市场,既能确保其应有的负债规模,又能逃避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对货*供给的作用越来越小。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常规货*政策工具的原因探析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汇占款逐步取代再贷款成为基础货*投放的主要渠道,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集中资金、配置资金”的功能逐步弱化,其控制货*信用创造的功能日益增强。2006年以来,*银行开始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加强银行体系流动*管理,抑制货*信贷过快增长,合理调控货*信贷总量。2011年以来每月调整一次准备金率,中小金融机构达到19、5%,大型金融机构达到21、5%,双双创历年来最高水平。至此,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演变成为货*当局对冲流动*和进行货*信贷控制的常规*手段。
冻结量大、成本低使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对冲流动*的首选工具
存款准备金率属于数量型货*政策工具,在对冲流动*方*有先天*优势。根据我国目前的存款规模,每提高0、5%的存款准备金率,大约可以冻结金融机构资金3600亿元。为了维持汇率稳定,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占款快速增加,基础货*大量被投放,市场上流动*充裕。为了控制基础货*规模,由外汇占款带来的庞大流动*需要有力的货*政策工具来对冲。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75、6万亿元,剔除财政*存款3、4万亿元,粗略估算对应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规模约72、2万亿元,按照存款准备金率21、5%计提,大约可冻结金融机构资金约15、5万亿元。同期*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其外汇资产折合**为22、1万亿元,存款准备金冻结资金规模相当于央行外汇资产的70%。由此可见,*银行对冲外汇占款投放的资金基本上通过存款准备金来冻结。
*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即存款准备金利率)偏低,也是*银行选择其作为对冲流动*工具所看重的一点。以2011年6月底为例,存款准备金利率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而同期公开市场*作业务常用的3个月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4%,7天期债券回购利率约为4、2%,远高于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
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特点使存款准备金率工具更易*作
我国金融机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存款,这种一致*使得存款准备金率工具较容易调整金融机构流动*。以商业银行为例,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商业银行除了财政*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除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绝大多数存款,而商业银行**存款占其总负债比重高达90%左右,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基本可实现调节商业银行流动*的目标。同时,我国存款准备金缴纳主体涵盖境内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因而,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可实现调整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流动*。
公开市场*作不足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的重任
我国公开市场*作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央行*,由于我国国债规模偏小,且期限不健全,利用国债进行回购交易等公开市场*作的重要*一直偏低。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增加导致的过多基础货*,*银行2003年开始启动央票发行,借以回收市场流动*,央票一度成为首要的货*政策工具。
然而,央票难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的重任,原因有三:一是央票发行规模难以匹配庞大的外汇占款新增量,央票对冲流动*显得力不从心。截至2011年6月底,央票余额约为2、6万亿元,而同期外汇占款高达24万亿元。二是央票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的规模过大,将会增加央行的财务成本压力,以2010年央票平均余额约4、1万亿元、发行利率约2、5%估算,每年央行需支付央票利息高达1000亿元以上。三是央票到期后,通过公开市场*作回笼的货*还要连本带息投放到市场上,这将会进一步扩大基础货*投放的规模。
利率等其他货*政策工具结构*缺陷很难调节流动*
两大因素制约了利率作为货*政策工具的宏观调控效力的发挥:一是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市场分割现象明显,整个市场尚未形成一套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利率传导机制也不顺畅。二是经济主体对利率变化反应不够敏感,我国特有的现象是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较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工业企业总资产比重约44%,总利润占比约34%,这部分经济主体对利率敏感*较低,仅仅通过调整利率本身较难影响其投资行为。
对策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工具的运用程度,甚至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是建立在这些国家金融市场高度发达、货*市场工具丰富等条件下的。我国央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机制还不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仍是一项有效的货*政策工具,同时也是影响商业银行流动*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短期内,仍需保持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水平
当前,我国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双顺差局面短期内难以大幅逆转,货*当局被动投放基础货*的局面还未得到缓解,央行仍需要有效的货*政策工具对冲金融机构流动*,短期内下调准备金率的可能*也较小。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为608、91亿美元,外贸顺差为449、3亿美元,汇储备增加达到3501、53亿美元,外汇占款规模逐年增加,这意味着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仍需保持较高水平,甚至仍可考虑一定程度的上调。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分析,在资金来源中,90%以上是存款,我们初步测算,以贷存比75%为基础,为保持贷款的投放量,存款准备金率最大值约为25%。
中期内,应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考虑开拓不需缴纳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由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利率仅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远低于商业银行将其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等业务的收益率,缴纳存款准备金实际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率水平。随着准备金率水平逐步提高,这种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著,这也将促使商业银行在考虑负债时,将会把此项负债是否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列入重要考虑因素。中期内,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客观情况,创造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帮助商业银行开拓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商业银行负债分为需要缴纳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和不需要缴纳准备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以2011年6月底为例,初步推算出,当其他资金来源的利率低于4、38%时,商业银行负债选择其他资金来源方式比吸收一般存款在财务上更有利。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般存款资金的利润=准备金率*1、62% (1-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的利润=贷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利率
如果其他资金来源财务上优于一般存款,则需满足:
其他资金来源利率<存款利率 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准备金利率)
以当前存款准备金率21、5%,准备金利率1、62%,存款利率按照6个月期限,贷款利率按照1-3年期限为例(因为我国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贷款占比超过70%以上),按照上述公式,当其他资金来源利率<4、38%(截至2011年7月12日,我国6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为3、30%,1-3年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6、65%),通过吸收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资金比吸收一般存款有利。
商业银行可采取两方面措施,规避存款准备金率高企的不利影响:一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尽力吸收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资金,如同业存款、货*市场拆借资金等;
二是加大负债工具创新,通过开发货*互换、可变利率债券等方式吸收资金,规避缴纳存款准备金。
中长期内,应做好货*政策工具从准备金率向利率和公开市场*作工具转变的准备
我国当前货*政策目标是货*供应量,随着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和成熟,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货*政策目标可能逐步淡化货*供应量目标,逐步调整为以控制通货膨胀或者最大限度就业和稳定物价为目标。货*政策目标的转变必将引起货*政策工具由存款准备金率转变成利率和公开市场*作。根据*经验,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外部经济失衡问题明显好转,*收支基本达到平衡,公开市场*作具有更大的灵活*;
二是金融体系流动*过剩的局面得到明显缓解;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准备金担负的金融稳定功能下降;
四是形成能反映市场基本供求状况的基准利率,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提高,形成以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政策框架等等。在上述这些条件逐步具备后,我国应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使之适应变化了的经济金融环境。
因此,对于国家层面来看,应积极研究货*政策目标调整的时机和环境,为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打好各项基础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临的调整任务更为艰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货*政策的流动*管理时,策略相对比较简单,*银行宣布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大约一周以后缴纳款项,调整时间较宽裕,其流动*管理难度相对较小。随着货*政策工具调整为利率和公开市场*作,商业银行至少面临三大严峻挑战:一是当前存款准备金率冻结的庞大流动*将逐步释放,商业银行应如何管理流动*;
二是当前存款准备金率工具下,商业银行基本被动应对,在公开市场*作工具下,商业银行需要主动选择是否与央行进行交易,并确定如何定价;
三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应如何安排资金来源结构。这种种挑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做好主动式流动*管理,积极应对央行货*政策的调整。
第2篇:存款保险制度
[篇一:*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特征
关系的有偿*和互助*
时期的有限*
结果的损益*
机构的垄断*
优点
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建立*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银行的负担
*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存款保险和隐*存款保险两种。
显*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隐*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
由*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在*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
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特点
关系的有偿*和互助*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
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
[篇二:存款保险制度]
*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挤兑。不过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存款放在银行里“安枕无忧”的好时光即将一去不复返,一直以来由国家“默默”为银行风险买单的时代或终结。
早报记者从三名知情人士处获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终于在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年内肯定*”。
简单地说,所谓存款保险,就是指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银行出钱缴纳保险费。各家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交给存款保险机构打理,一旦某家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储户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要回存在这家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在谈妥了的*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挤兑。也就是说,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农商行、农信社乃至村镇银行都将被涵盖其中。
这里提醒一点,按上述方案,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50万元)这一数值基本上可以涵盖98%甚至99%的储户,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人,法人(企业)的小额存款也涵盖其中。”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称。
话虽如此,*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仍存变数。比如说,需要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是共识,不过,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分两步走,则有争议。
从目前“谈妥”的方案看,*版存款保险制度会先从存款保险基金起步,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其中,存款保险基金将设在央行的金融稳定局。2014年,存款保险制度一度进入加速跑,金融稳定局当时就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
“分步走方式,是和今年3月央行拿出来供各部委讨论的方案一致的。”另一知情人士说,“这么做,其实也是考虑到,先把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搭起来,等过渡到*的存款保险公司,再解决(存款保险公司的)最终归属问题。”
事实上,监管权力如何划分,一直是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问世的症结之一。
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早前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央行被赋予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所以,由央行来牵头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负责初期运作的问题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不过,对后期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定位和具体运营问题,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是有不同声音的。
眼下,相关部委准备搁置争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年中召开了内部通气会,着重讨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推进情况,“包括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终于达成一致,年内肯定推出”。
“在现在谈妥的方案中,央行并没有处罚权。”上述消息人士称,“对各投保行的监管和检查权,仍归属于银监会。”
“重组权归属央行。”上述人士同时称,也就是说,一旦银行打破“大而不能倒”的神话,将由央行负责其破产重组。
所谓处罚权,简单地说,就是对违规银行进行一定惩戒,方式是提高投保费率或公开通报等。
据了解,各投保行的投保费率,不是简单地一*切,而是会参考诸多指标,综合确定。这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以及机构的经营能力。
当然,实施初期,政策会向中小机构适当倾斜。关于这点,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早前在某*上已表过态:“为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至于尚未开门营业的民营银行,其能否享受特别优待,一名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对早报记者说,原则上“已经明确是自担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发生危机,也即银行净资产不足赔偿存款人存款的情况下,由(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掏腰包补上;
等到制度建立后,则有一部分会由存款保险基金给予补偿。”上述人士说。
[篇三: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廿载磨一剑,今朝终出鞘。11月30日下午5点,*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据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的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金融改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还有利于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环境和条件。专家认为,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编织更结实的金融安全网,以此保障*金融业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真正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力地保护存款*益。存款保险推出能让百姓的存款更保险。我国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很高,能保障绝大多数存款。央行调查显示,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当个别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通常用市场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好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对倒闭银行实施清算。从国外做法看,如果遇到重大危机,还可以临时采取全额保险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益。
存款保险推出不会引发大范围的“存款搬家”。由于99、63%的存款人受全额保护,没必要转移存款;
对0、37%的大额存款人来说,他们中大部分是企业、机构客户,熟悉金融政策,与银行关系紧密,不会听信谣言轻易搬家,同时,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服务更灵活、利率更划算,银企关系更有“粘*”,因此,总体看,存款变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都将比较有限。从*上看,也没有因为推出存款保险而发生大规模“存款搬家”的现象。
此外,存款保险推出不会抬高银行资金成本,最终转嫁给存款人或小微企业。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也将惠及银行和企业经营。对银行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增强银行自身的安全*;
可以大大减少来自*的干预,增强银行的经营自主*;
还可以推动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对企业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其存款尤其是小微企业存款保护将有实质*的加强和改进。
[篇四: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5年我国*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1997年底,*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从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以来*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同年4月,**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银行首次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同年4月,*银行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2、实质构建阶段: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随后,**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07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有了*券投资、保险保*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功能来保障存款人利益,通过稳定中小金融机构达到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作用。
2010年初,*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银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当时是想按照分布走的设想,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
先临时*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
2011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并组织实施。2012全国*期间的<*工作报告>中提到,2012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2012年7月16日,*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将积极研究论*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同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3、加速推出阶段: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加快立法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2005年央行首次将”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上报*,这个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
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
存款保险机构由*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
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
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但由于当时各部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的一直存在争议,大银行对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不高,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20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之时,*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2010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当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越来越迫切。2013年5月**银行发布<2013年*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在5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年内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且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
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第三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而在保险方式的选择上,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美国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制*存款保险就是说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费费率。1995年全球实行强制*存款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6个,占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55%,而目前,共有74个国家实行强制*保险,占比上升到93%,并且,近年来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采用了强制*存款保险方式。在存款保险的赔付额方面,现阶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全额保险计划。
据预测,*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先由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商业银行上缴保费。每个银行账户保险上限初定为50万元**。对于实行保险金额上限设定,主要是考虑了当前银行机构的保费承担水平,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产生。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要保护”两小“,即中小储蓄的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对于大额定期储蓄,今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采取储户根据自己意愿投保银行存款责任险的方式对大额存款进行保险保障。而对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一开始就实行差别化费率,业界观点不一,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将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允许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开始,而允许银行破产是*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
三、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
1、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担保的彻底转变,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存款保险和显*存款保险两种。隐*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作用,*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担保职能。
显*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同时,在显*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随着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国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角*凸显,*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承担着隐*担保的职责。*金融体系的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时刻,即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
2、明确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允许银行破产,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免货*过度扩张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即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有*来为此买单,而无需承担或较少承担破产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极其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经营的正是货*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却无需为吸收的存款付出额外的风险溢价,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盲目进行货*扩张、过度信贷投放的利益驱动,从而加大了货*乘数,更有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稳定*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金融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由于银行资产的扩张具有很强的货*乘数效应,银行业的大发展导致*陷入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发行机制。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货*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近年来,我国m2存量呈现加速上涨态势。2000年时,m2约为13万亿元,至2008年还未达到50万亿元,但自2009年起,每年跨越一个十万亿级台阶,2012年已达97.4万亿元,截止目前已经突破100万亿。事实是,我国的m2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m2量级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的1.5倍。*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有一定规模的m2支持。然而,目前我国m2占gdp比重已经高达190%,这一比重的不断上升反映了*经济投资效率日益低下、经济货*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问题,突显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我国广义货*的过快增长对于价格的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其背后暴露出的是当前我国不合理的融资模式和增长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目前若要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要系统*全盘思考如何降低m2,如何降低货*乘数,如何降低银行业的重要*,如何降低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高比例等一系列现实课题。只有实现这些,才能构想一个今后十年m2可控的未来。而实现这一设想,最根本的路径即是推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本金风险,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并真正推动货*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利率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主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利率市场化无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之举。由于我国银行和信贷市场占金融比重太大,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又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被视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之前,银行贷款定价权浮动范围限制在30%以内,而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这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权逐步放开,但**存款定价权却没有得到有效释放。截止2004年底*银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国内商业银行外*存贷款利率,使得我国外*存款较**存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基础利率建设工作进入实质摸索阶段。
201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又迈出实质*步伐,*银行在6月8日和7月6日两次降息,其中6月8日的降息规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今年以来央行决定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调节工具(slo),则被市场解读为是利率市场化的继续迈进,随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消了信用债发行价格在估值中枢上加点保护的措施,放开一级市场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定价,也被市场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侧面推进。除了相关的基础*建设会继续推动之外,2013年存款利率的上限可能继续放开。这些举措都无疑彰显着*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因为对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进而提升竞争力,并形成有效的货*政策传导机制的正面积极作用,业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约束,增强市场配置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同样,我们也应该正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要不断加强shibor基础利率建设工作,早日确立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提高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构建完善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市场定价基础。
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前瞻*地意识到,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正因如此,我国*也必须在与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快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共同作用,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
4、改变储户对银行存款的无风险认识,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
*向来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目前*储蓄占到gdp的50%左右。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gdp强劲增长的同时,都将经历储蓄率的下降,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未来的收入状况有更好的预期。然而,*在gdp增长保持强劲的同时,储蓄率始终维持高位。显然,*传统的储蓄习惯、勤劳节俭的儒家文化和规避借贷的心理不能够成为我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唯一原因,普通民众在不同人生阶段面临较大的财务支出压力、*对社会保障和教育体系的支持有待加强以及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有限的投资渠道才是影响*高储蓄率的重要成因。
*的储户从来不会怀疑商业银行的信用问题,这并不表示国内的商业银行运行稳健、风控严密,而是因为储户始终认为*会为银行的经济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储户的存款也会受到*很好的保护,不会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从这一层面而言,银行就会因为逐利产生利益驱动,而一旦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绝对不会袖手旁观,这也会更加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进入利益驱动-信贷扩张-不良资产-*救助的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怪圈循环。因此,我国必须以尽快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切入口,持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让储户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尽快打消银行存款是无风险资产的陈旧观念,通过加强引导,逐步让市场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让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中来,让民营资本参与到金融改革中来,进而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控制力和市场化经营的竞争力,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所占比重,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市场,拓宽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工作。
5、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银行业的信心,维护储户的金融利益和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净息差实现的,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还尚未成为构成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正是由于这种高资本消耗、高成本投入、高风险投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使得我国银行业利润来源的维持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经济环境趋好的时候,银行通过增加信贷投放实现超额利润,而当经济环境恶化之时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经营风险空前释放,存款挤提和挤兑风险陡升,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缺失,因为在银行业集体暴利的背后,随着一件件金融机构大案要案的浮出水面,暴露出来的竟是银行内部脆弱不堪的风险管控。
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和中枢,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又首当其冲,必须要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有信心,这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控体系,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社会责任,还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一同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加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信心的有力推手,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将由*注资和保费收入共同组成。根据*存款保险的经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收取保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监管工具。短期内央行会以简单分类作为划分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但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就赋予了未来的*存款保险公司以一定的监管职责或权限,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风险挂钩,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6、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有效的路径,有利于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1998年6月21日,**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共和国*银行法>、<中华*共和国公司法>和**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
指定*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南发展银行是建国以后*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家。**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反映出我国长期的隐*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显*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为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及监管机构的财政及资金支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和运营的必然选择,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让优秀的商业银行脱颖而出,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第3篇: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范本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如何撰写?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的预算、支撑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技术研发部:按研发计划制定并执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预算,有效利用研发经费;
(二)财务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同时有效的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研发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辅料;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研发场地的购置费及其折旧和维修费用;
3、研发人员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4、用于研发品制样、试产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等)
7、用于其它的研发费;
(二)技术研发部在研发立项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上述分类详细的列明该研发项目涉及的费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各项经费的需求时间。
(三)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20%的预算误差率。
(四)“研发项目资金预算”由研发项目组编制,经研发部审核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研发部留底。
(五)财务部接到董事会批准生效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研发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每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原则上必须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下进行;
(二)研发材料、设备、仪器、场地等购置或租赁费用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三)研发人员的*、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四)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五)研发过程中产生出的不合格产品则要进行回收处理,交由车间生产回锅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少研发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的预算、支撑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技术研发部:按研发计划制定并执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预算,有效利用研发经费;
(二)财务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同时有效的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研发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辅料;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研发场地的购置费及其折旧和维修费用;
3、研发人员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4、用于研发品制样、试产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等)
7、用于其它的研发费;
(二)技术研发部在研发立项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上述分类详细的列明该研发项目涉及的费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各项经费的需求时间。
(三)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20%的预算误差率。
(四)“研发项目资金预算”由研发项目组编制,经研发部审核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研发部留底。
(五)财务部接到董事会批准生效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研发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每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原则上必须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下进行;
(二)研发材料、设备、仪器、场地等购置或租赁费用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三)研发人员的*、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四)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五)研发过程中产生出的不合格产品则要进行回收处理,交由车间生产回锅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少研发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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